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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,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。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,不得隨意變更。
政府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
根據(jù)《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—固定資產》規(guī)定,固定資產指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(yè)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,使用年限超過1年(不含1年)、單位價值在規(guī)定標準以上,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(tài)的資產。這里單位價值標準一般為1000元以上,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。
當然,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有些資產單價并未達到標準,但是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(guī)定標準,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(不含1年)的大批同類物資,如圖書、家具、用具、裝具等,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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